“南京虐童案”还未开庭又起波澜 男童亲生父母起诉发帖人索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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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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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5-08-14 14: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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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南京浦口发生一起男童被养母虐待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最初是因为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了该男童被打得伤痕累累的照片。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最终,该男童的养母李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不日将被提起公诉。
但令人意外的是,8月12日上午,男童的亲生父母来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男童及他们自己的名义,把发帖人“朝廷半日闲”给告了,理由是发帖人未经允许散发男童的照片,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20万元。
起诉发帖人要求道歉并赔偿20万元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诉称,虐童事件在网上迅速传播。男童的姓名、学校、照片等都被网友人肉出来,被网民谈论、消费,贴上了“被虐待儿童”的标签。网上曝光对孩子的精神伤害难以估量。发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男童的肖像对外发布,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养子身份属于男童的生活隐私,只有养父母、亲生父母等极少数的亲属知道。发帖人擅自对外发布男童的养子身份,让男童背上“养子”这一与常人不一样的心理阴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此外,男童“爱说谎、不爱学习、调皮捣蛋”的“坏孩子”形象被昭告天下,名誉权遭到侵犯,导致孩子遭到同学嘲笑,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男童无法面对妈妈李某某因为教育自己而遭受的劫难,永远无法从负罪感中解脱,无法回到往日温馨的生活。作为亲生父母,也无端背上了“遗弃”子女的恶名。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发帖人停止侵害,向他们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请求判令发帖人向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各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20万元。
记者获悉,江宁区法院之所以没当场立案,是因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该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此外,男童的抚养权已被变更至其养父母名下,从法律上来说,其亲生父母对男童已经不再履行监护和抚养的责任,其是否适格的原告,关系到其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这也要再认真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对是否立案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无论是否立案,江宁区法院都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律师:尚无证据表明发帖人有侵权行为
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刑辩律师尹长松认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此类权利是否遭到侵犯,应对照法条的规定,看相关的侵权责任要件是否具备。如果要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有利用他人肖像营利的目的存在,发帖人在发帖后是否以此营利,目前不得而知,需要原告举证证明。
如果要构成侵犯隐私权,则必须审查发帖人到底披露了男童的哪些信息,在这些被披露的信息中,哪些是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随意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是否出于恶意。
如果要构成侵犯名誉权,则要看发帖人有无侵犯名誉权的主观恶意存在,不能仅凭原告的主观想象就认为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就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尚无法认定发帖人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因为尚没有任何证据或迹象表明,发帖人有利用发布男童被虐照片为个人牟取私利,或恶意侵犯诋毁男童名誉、故意披露男童隐私的情况存在。
相反,尹长松认为,纵观此事前后经过,发帖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较有节制的,在发照片时都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孩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其目的是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而也正因为发帖人的揭露,才导致男童被虐事件大白于天下,引起了全社会对保护儿童权益的关注和重视。
如果发帖人最终因为发布了这样一个意在帮助受害儿童的帖子而付出赔上一大笔钱的代价,那显然会给世人一种“闲事不能管,谁管谁倒霉”的价值取向,是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的。当然,如果原告真的有证据证明发帖人有以此营利或恶意炒作的行为,发帖人被判赔钱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到底能不能赔到20万元,也不是当事人说了算,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作出判决。
事情进展
2015年4月3日晚,有网友发微博称,南京江北某小学二年级一男生,疑遭养父母家暴,全身密布被抽打的伤痕,脚面有伤。并配发了照片,引起网友关注。
4月4日下午,“@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2015年4月2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方介入调查。
4月5日凌晨,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经鉴定,李某某殴打男童致其轻伤一级。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某某的决定。
5月8日,检察院因案件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月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7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向浦口区法院就李某某案提起公诉。
8月12日,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要起诉网络发帖人。(扬子)
责任编辑: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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